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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文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为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发展的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促进发展”的原则,决定进一步合作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民政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现就开

国家养老政策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老年旅游服务要求,包括旅游产品要求、旅游者招徕、团队计划的落实、接待服务和后续服务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提供老年旅游产品的旅行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153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T26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咨询电话:010-5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事项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事项指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凡在检查年度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一)网上填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第三条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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