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免费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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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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