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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免费下载

2025-04-25 首页 国家政策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应范围

设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

二、项目信息

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MCB00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民政部行政审批大厅

2、信函接收: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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