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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养老护理员。1.2 职业定义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1.5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表达能力与形体知觉较强;有空间感与色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民政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现就开

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工作&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 法律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咨询电话:010-58

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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