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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首页 管理制度

老年公寓管理制度

 

一、外出

入住老人外出,委托人须在入住合同上写明,同意外出,公寓给老人办理出入证,未办证的老人不允许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必须有人随行,需请假经公寓批准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必须按时返回。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一律由委托方负责,服务公寓不负任何责任。

二、会客

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不准在老人房间留宿,若需留宿,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会客时间为每日上午9:00点至21:00点,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老人正常的休息。

三、财物保管

入住老人自身不允许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入住,丢失公寓不予负责。

老人应妥善保管房间配备物品和钥匙,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四、护理级别调整

入住老人因患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护理级别的,由中心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护理级别的标准进行调整。

护理级别调整后,公寓向老人入住委任人发出调整护理级别的通知,委托人接到通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新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全部手续办妥后,老人即享受新级别所有的一切生活护埋服务。

五、就医

老人在公寓内就诊,治疗费、药费随时结算或每月结算一次,当月结清或在押金中扣除。如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疗,须提前告知老年,公寓按医保或新合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老人患病,需要转院治疗的,公寓及时通知委托人,重危老人,公寓及时送医院就诊。老人、委托人要积极配合,否则,后果自负。若需住院治疗,相关手续由老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并陪护,如需公寓护理人员在医院陪护,每天支相应陪床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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